污泥危险废物鉴定及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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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科院分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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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中心 科学院分析中心(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高工---18933946343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的判断等过程的技术 要求。 本标准中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不适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 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凡是不注明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 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份样、份样数、份样量的定义参见HJ / T 20 的规定。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固体废物产生量:产生固体废物的装置按设计生产能力满负荷运行时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量。 4 样品采集 41 采样对象的确定 对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确定的工艺环节采取样品。 42 份样数的确定 421 表1 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小份样数。 表1 固体废物采集小份样数 固体废物量(以q 表示) / t 小份样数/ 个 q≤5 5 5 < q≤25 8 25 < q≤50 13 50 < q≤90 20 固体废物量(以q 表示) / t 小份样数/ 个 90 < q≤150 32 150 < q≤500 50 500 < q≤1 000 80 q > 1 000 100 422 固体废物为历史堆存状态时,应以堆存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 确定需要采集的 小份样数。 423 固体废物为连续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 确定需要采集的小份样数。如果生产周期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 据。 样品采集应分次在一个月(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完成;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 8 h (或一个生产班次)内等时间间隔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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