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于如下要求: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于6%;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于4%;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于3%。 其中,企业在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发明专利 知识产权《专利法》条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 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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