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TR995欧盟木材法规认证
EUTR995欧盟木材法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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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森林经营可以减轻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更好地取得环境、社会、政治和经济利益,这在全球已形成了共识。欧盟据此制定了《欧盟木材法规》,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林业经营和采伐活动,阻止非法采伐的木材进入欧盟市场。该项法规是一个强制性法规,将于2013年3月开始生效。法规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企业承担一份义务,即木材不是来自非法采伐的森林。它还对欧盟内部从事这些产品贸易的机构提出了要求,这些产品包括的种类十分广泛,仅有一些明显是循环利用项目及其材料的情况例外。因此,中国的家具及木制品制造商和贸易商将面临一个新的严格要求。

1、法规的主要内容

        该法规为:欧盟木材法规No.995/2010。它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欧盟木材规则基本要求;
(2) 认证计划的作用;
(3) 怎样强制实施欧盟木材规则;
(4) 实施这个法规的时间表;

2 法规的基本要求

(1) 该法规的基本要求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制品的第一个订(供)货人(定义为“运营人”)实行“尽责调查”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来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但是,在欧盟内部采购的贸易商并不要求进行“尽责调查”,不过必须保存从其它机构运输过来的记录;
(2) 为了符合欧盟木材规则,要求每一个运营者执行记录制度,进行“尽责调查”。这可以是他们自己已经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所有相关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如果需要的话还必须提供合格的证据。但是向一般公共部门和最终消费者的销售记录不属于该项法规规定的范围。

3尽责调查程序

        欧盟木材规则制定的“尽责调查”制度包含3个要素:  

(1) 资料
(ⅰ) 产品描述;
(ⅱ) 树种(常用名称和如果可能的话提供学名);
(ⅲ) 采伐地的国家和可能应用的地区/在这个国家的特许采伐权;
(ⅳ) 数量,或以材积、重量或某个单位的数量来表述;
(ⅴ) 供应商(至运营者)的姓名和地址;
(ⅵ) 贸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至接受木材/木制品的人);
(ⅶ) 表述符合(出产木材/木制品地区的国家的)森林法规的文件;
(ⅷ) 常用名称,特别是俗称可能形成混乱,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BSEN135562003原木和锯材》标准用学名表示,以对树种提供更准确的资料,在欧洲使用的木材术语可以在木材名称上提供指导。

(2) 风险评估程序

        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是一个含有木材的产品可能存在非法采伐的风险,应评估以下方面:

(ⅰ) 以合用的法规即核查、鉴定计划,FLEGT许可,CITIES许可等来保证符合性;
(ⅱ) 特殊树种非法采伐的普遍性;
(ⅲ) 在资源国/资源国中地区非法采伐活动的普遍性;
(ⅳ) 对原产国的任何制裁/武装冲突;
(ⅴ) 供应链的复杂性,即锯材的采购,显然来自单个锯木厂的单块木材可以直接拿去评估,但是一个带抽屉的衣柜,它的零部件可能来自好几个工厂或者好几个锯木厂,甚至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就使问题复杂得多。

  如果评估程序和相关的书面证据表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是可忽略不计的,那么它就可能引入欧盟市场。但是如果存有疑问,还必须进入“风险减轻”程序。

(3) 风险减轻程序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这个制度设计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必须提供或进行:

(ⅰ)附加资料;
(ⅱ)附加文件;
(ⅲ)第一方(指供货方)走访和核查;
(ⅳ)第三方核查;

4、第三方核查(监督机构)

        一些大公司可能已经有一套制度来替代“尽责调查”,一样可以满足要求,而且可以由成员国的合法机构进行详细审查。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没有这套制度,所以欧洲木材法规允许这些企业利用监督机构的“尽责调查”制度对“运营者”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实施调查。监督机构将为没有自己的“尽责调查”制度的“运营者”提供“尽责调查”制度,并且保持良好地运作。根据欧洲木材法规,这些机构不仅有提供“尽责调查”制度的责任,而且要监督制度的实施,如果“运营者”未能适当地应用这套制度,应采取措施来帮助他们。

5、认证和其它计划的作用

        在风险评估程序中,应用认证很有意义,即森林认证(FSC)和森林认证认可计划(PEFC)。经过认证的产品和材料可能是低风险的,但是这类认证仅仅是“尽责调查”的一个部分。运营者必须保证他们全面地完成了欧洲木材规则的义务,必须注意到“产业链监管”的文件提供才是它的核心,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要求认证的产品或零部件得到了认证。

        同时,欧盟与许多国家签署了FLEGT(《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计划》)双边自愿合作伙伴协议(VPA),一旦协议生效,该协议就包括了双方的委托责任并采取实际行动,阻止非法采伐木材的贸易。很明显,协议的合作方就获得了许可,表明它们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木材是合法采伐的。正式签订协议和正在认证过程中的国家包括:圭亚那、刚果共和国、喀麦隆共和国、利比亚、加蓬、刚果民主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等。

        另外,《野生动植物濒危种类的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各国政府间的国际协议,旨在保证野生动植物的标本贸易不会威胁到它们的生存。CITES有3个附录,包括许多木材树种。正因为此,这些树种木材的贸易要受到该公约的限制。FLEGT或CITES许可所包括的木材及其制品被认为是合法采伐的木材,符合欧洲木材法规。

6、欧盟木材法规是一个强制法规

        每一个欧盟成员国的管辖机构将强制执行该项法规,各成员国将制定针对违反欧盟木材规则的地方法规。欧盟木材法规要求处罚是“有效的、适度的,有劝阻作用的”,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罚金与对环境的损害、有关的木材/木制品的价值、税收损失和其它因违反规则造成的经济损失成一定比例;
(2) 扣押或没收有关的木材/木制品;
(3) 立即暂停或吊销贸易执照;

及早应对,现在就开始准备吧!

        木材和木制品制造及出口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尽责调查”,这是该法规的核心。中国一向被视为非法采伐高风险的国家,因此对我国向欧盟出口的木材及木制品除了要提供“尽责调查”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以外,还要对我们实行“风险减轻程序”,要求提供附加的资料或文件,进行第三方核查。因此为了适应这种壁垒的挑战,我们从现在起就要做好准备,要采取的第一步行动将是收集资料和培训供应链中所有的相关人士,但是需要提醒的是,看上去离2013年3月尚有相当长的时间,但是2013年的产品的生命周期可能从2012年年头就开始算起了。为此,欧盟的采购商需要考虑到该项法规对购货的影响。

        达到认证或合法验证可能需要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为了加快速度中国的制造商和木材贸易商应该:

(1) 确保符合所有中国法律;
(2) 开始建立材料的可追溯体系;
(3) 只从国外采购经认证或合法验证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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