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中山商标代理公司提醒广大中山已注册申请商标的企业或个人,由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要变更公司的名称,而所需使用商标未及时变更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损失。
首先该注册商标可能会被撤销。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其次,当被他人提出“撤三”,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需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如果注册人的名义发生变更,无法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也就是说证据可能无效,从而影响最终裁定结果,对商标注册人非常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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