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商标申请石岐注册商标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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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商标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商标侵权往往指的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近看到一则报道案例,被告人因在相同商品使用了与原告相近似的商标,被诉法院,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未落入原告商标保护范围。

  原告陆某在包括大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上成功申请注册了“中樺龍”商标,为该商标的权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益阳市金玉米业有限公司、德才食品店在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其近似的“中華龍”商标标识,遂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陆某称自己曾是“中華龍”商标的在先使用者,只是该商标未或商标局批准,同时与注册商标“中樺龍”构成近似,侵犯了其商标权。按常理,原告的理由看似很充足。但终被福建省人民法院以被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中含有法律所禁用的“中華”元素,认为其不应纳入“中樺龍”商标的保护范围,否则等于变相承认原告商标对禁用商标的垄断,扩大了“中樺龍”商标的核准保护范围,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像“中华”、“中華”这一类商标法中明确禁用的元素不应作为普通商标注册申请及商标使用,相关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因此中山企业及个体户在申请中山商标注册时应注意自我审查,或者需求的商标代理机构帮忙做好申请商标的风险评估,看申请商标中是否含有法律禁用元素,否则商标申请注册将前功尽弃。

  (素材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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