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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中山商标代理人都知道,中山申请注册商标需具有显著性。商标显著性其实是商标的“识别性”。通俗地说,是你和别人要有所不一样的地方,你的商标当其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之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特性。
中山注册申请的商标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极有可能缺乏商标显著性:
(1)商标为暗示产品特性的
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来暗示洗发水效果的“柔顺”二字不能直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因为“柔顺”暗示产品特性,仅仅以暗示产品或服务特性的词语作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不具有商标显著性。
(2)商标为行业的描述性词语或通用名称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然而通用名词是相对行业而言的,不同行业通用名词一般而言是不相同,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同一商标在A类注册是不具有显著性的但是在B类却具备显著性。这些情况需要中山注册商标申请人按照自己想要申请的商标类别(或者所在的行业)进行判断与选择。例如LED是照明灯行业的通用名词,在灯、照明灯行业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进行申请;但如果“LED”商标是核定使用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是可以注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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