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亚太证书For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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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亚太证书Form M,亚太原产地证明Form M,亚太贸易协定证书 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M办理方法及填制说明: 《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亚太证书)共有十二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规定的证书号。具体规定如下: A、证书号码示意图如下: * ** ********* **** 例如:证书号B063800000050045是注册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06年办理的第45票亚太证书。 B、签证当局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发证书。更改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C、如原签发的原产地证书遗失,经签证当局重发证书,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SHENZHEN CHUANGSANTONG COMMERCE CO.,LTD.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此栏切勿有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例如:DCC CORPORATIN 12345BL 3LT, 693-2, GOJAN-DONG NAMDONG-KU, INCHEON, KOREA 注意:一般应填《亚太协定》成员国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此栏不能填香港、台湾等其他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 或 TO WHOM IT MAY CONCERN。 第三栏:供签证当局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签证当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下有关内容: 1.如属“后发”证书,签证当局会在此栏加打“ISSUED RETROSPECTIVELY”; 2. 如属签发“复本”(重发证书),签证当局会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并加打“DUPLICATE”。 第四栏:运输方式与路线 例如:BY SEA FROM NINGBO TO BUSAN 注意:运输路线始发地应填大陆一道离境地,如系转运货物,应加上转运港,如:BY SEA FROM NINGBO TO BUSAN VIA HONGKONG。运输方式有海运,陆运,空运,海空联运等。 第五栏:税则号 例如:3204 注明货物4位数的HS编码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编号 例如:JENSON, ORDER NO。325952065 L/C E766896505 C/N 1-270 此栏按实际货物和发票上的唛头, 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唛头中处于同一行的内容不要换行打印。 注意: 1.唛头不得出现 "HONGKONG", "MACAO", "TAIWAN", "R.O.C."等以外其它产地制造字样; 2. 此栏不得留空。货物无唛头时, 应填"N/M"。如唛头过多,可填在第7、8、9、10栏的处。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唛头,则可在该栏填上 " SEE ATTACHMENT ", 并另加附页。附页需一式三份,附页上方填上“ATTACHMENT TO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证书号码),参照亚太证书, 附页下方两边分别打上签证地点、签证日期和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右下方盖上申报单位签证章并由申报单位申报员签名。附页应与亚太证书大小一致。 3.此栏内容及格式必须与实际货物的外包装箱上所刷的内容相一致。 第七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例如:FOUR (4)DRUMS OF ACID GREEN DYESTUFFS *** *** *** *** *** 注意:请勿忘记填写包件数量及种类,并在包装数量的英文数字描述后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商品名称应填写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品名。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例如:FOUR (4)DRUMS OF ACID GREEN DYESTUFFS *** *** *** *** *** REMARKS: L/C:2846905067640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现将一般情况说明如下: 1.原产的,填写“A”; 2.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填写如下: a. 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则填写字母 “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b. 符合原产地累积标准的,如果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于其FOB价的60%,则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C”60%)。 c. 不发达成员国原产的产品在适用条件a时百分比不能超过65%,适用条件b时百分比不能于50%。符合该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 亚太证书-第九栏:毛重及其他数量 例如:1200KGS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 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也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例如:SDAKF0522 DEC 22,2006 注意:发票内容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发票日期年份要填全,如"2006"不能为"06"。发票号太长需换行打印,应使用折行符“—”。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十一栏:出口商声明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上"CHINA"(证书上已印制)。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要填写, 进口国必须是亚太协定成员国,一般与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应在此栏签字, 加盖已注册的中英文合璧签证章, 填上申报地点、时间,印章应清晰,例如:NINGBO,CHINA DEC 22,2006。 注意:申报日期不要填法定休息日, 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日期,如迟于提单日期,则要申请后发证书。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签字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原产国名称、申报地址和申报时间。更改证申报日期一般与原证一致。重发证申报日期应为当前日期。 第十二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地址和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日期、地址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 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 例如:NINGBO,CHINA DEC 22,2006。 注意:签证当局只在证书正本加盖印章。 其他说明: 1.凡申请办理亚太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亚太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英文填制。特殊情况下,第2栏可以使用进口国的文种,第6栏不受文种限制可据实申报。 3.在申报亚太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时, 申报单位需提交用“原产地电子签证系统企业端软件”打印出的商业发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和一正二副的证书。 4.如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标准,如系宁波大市范围以内厂家生产,需提供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如系宁波大市范围以外厂家生产,则需提供异地调查结果单。 5.如申报日期迟于出运日期, 申请后发的需提供正本提单复印件。 6.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先在《时报》登报申明作废,同时提供申请单位和丢证方书面说明及原证的复印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予以重发。 7.出口商品系北京市范围以外厂家生产, 并在异地调查商品清单内,需提供异地调查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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