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企业设立要求
1、经营方式为进出口贸易,注册资金要求最低折合人民币为50万;经营方式开发服务型的,注册资金要求最低折合人民币为10万;
2、中方要求必须为企业法人,提供中方公司的执照副本、公司公章,中方公司近半年内的审计报告原件一份,中方公司的银行存款证明(由中方开户银行出具);
二、外方股东提供文件如下
1、外方为境外个人提供资料如下:
境外个人:个人身份证(含个人护照)在当地律师楼、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公证件二份;个人在境外的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一份(资信证明的数额须与公司的注册资金相等并注明该帐户银行来往记录良好,无不良记录);
台湾个人:个人的身份证件须经台湾当地法院公证并转交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公证;个人在境外的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二份(资信证明的数额须与公司的注册资金相等,并注明该帐户银行来往记录良好,无不良记录);
注:如果投资方本人在境内则不需提供公证件,只需签字备案。
2、外方为境外公司提供资料如下:
香港公司:提供公司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职位证明书及周年申报表在当地律师楼的公证件二份(要求中国司法部加盖转递专用章);
其它国家境外公司:提供公司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及董事职位证明书在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公证件二份;
3、境外公司成立时间满一年的,提供近半年或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本年度成立的新企业免提供审计报告);
4、提供公司在境外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
5、境外公司的公章;
6、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中方提供材料如下
1、提供办公场所租赁证明文件,即当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各一份。
2、法人代表的照片二张及个人简历一份。
3、提供公司名称及公司的经营范围:
4、提供公司组织架构的身份证件或护照复印件
5、提供外方投资者电话、传真、居住地址,深圳公司固定电话;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找找去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