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的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主体。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解释》十六条款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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