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二、备案范围: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三、程序与期限:
(1)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3)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4)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四、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最新一次发布的格式为准);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要有专家组人员签字)。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五、预案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3、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4、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6、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7、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8、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9、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六、东莞环境应急预案的流程:企业提供基本信息>>报价>>接受委托>>收集技术资料>>现场调查>>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指导企业应急预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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