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6/EC指令范 围
1. 本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不论其形状、体积、重量、材料组成和使用范
围。指令并不与2000/53/EC指令和2002/96/EC指令冲突。
2. 指令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电池和蓄电池:
(a) 保护成员国潜在安全利益、军队、采矿和战争物资,排除那些不是专用于军事目的
产品的设备。
(b) 设计用于发射到太空的设备。
2006/66/EC指令禁止
1. 为不偏离2000/53/EC指令,成员国应在市场上禁止下列电池销售:
(a) 所有含汞质量百分数超过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不论其是否已固定到设备
上。
(b) 含镉质量百分数超过0.002%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包括已安装到设备上的。
2. 在以上禁止条例1(a)中不包括汞含量质量分数不超过2%的钮扣电池。
3. 在以上禁止条例1(b)中不包括专用于以下用途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
(a) 紧急及警报系统,包括紧急照明灯;
(b) 医疗设备;
(c) 无线动力工具。
4. 委员会应对条例中3(c)免除项展开调查并于2010年9月26日之前向欧洲议会和理事
会提交报告,如果合适,于报告中提出禁止含镉电池和蓄电池相关建议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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