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现有建筑抗震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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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和财产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用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

  上海市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要求不需加固的建筑或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进行加固后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上海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适用于上海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及场地类别为Ⅳ类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设计。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和加固设计。

  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分为下列四类,分类标准按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DBJ08-9-92)确定,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

  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即上海地区的乙类建筑应按8度采取构造措施;

  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丁类建筑——7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不做抗震鉴定。

  以《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为基础,结合上海具体情况制定。凡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不同的具体规定,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为准。

  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其他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列为抗震鉴定的项目,应检查并满足非抗震设计时结构体系、构件、连接节点的强度、刚度、稳定和安全性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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